附录A 载体桩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 A.0.1 载体桩竖向静载荷试验的加载方式宜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,有经验的地区工程桩验收时也可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。 A.0.2 加载反力装置可采用堆载法、锚桩法,或采用堆载和锚桩相结合的方法。 A.0.3 试桩、锚桩(压重平台支座)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A.0.3的规定。 注:1表中d为试桩或锚桩的直径,取其较大者; 2 括号内的数值用于工程验收检测多排桩且设计桩中心距离小于4d,或压重平台支墩下2倍~3倍宽度影响范围内的地基土已进行加固处理的情况。 A.0.4 加荷分级不应少于8级,每级加荷量宜为预估极限荷载的1/10~1/8。 A.0.5 慢速维持荷载法测读桩沉降量的间隔时间:每级加载后,第5min、10min、15min时应各测读一次,以后每隔15min读一次,累计1h后可每隔0.5h读一次。 A.0.6 桩的沉降量稳定标准:每级荷载作用下,每小时内的桩顶沉降量不得超过0.1mm,并连续出现2次。 A.0.7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: 1 某级荷载作用下,桩的沉降量为前一级荷载作用下沉降量的5倍且总沉降大于60mm; 2 某级荷载作用下,桩的沉降量大于前一级荷载作用下沉降量的2倍,且经24h尚未达到相对稳定; 3 达到设计要求的最大加载量; 4 当采用锚桩法时,锚桩的上拔量已达到允许值; 5 曲线呈缓变型,桩顶沉降累计达到60mm。 A.0.8 卸载观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每级卸载值应为加载值的两倍; 2 卸载后应隔15min测读一次,读两次后,隔0.5h再读一次,即可卸下一级荷载; 3 全部卸载3h~4h后,应再测读一次。 A.0.9 单根载体桩竖向极限承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根据沉降随荷载变化的特征确定:对于陡降型Q-s曲线,应取其发生明显陡降的起点对应的荷载值; 2 根据沉降随时间变化的特征确定:应取s-lgt曲线尾部出现明显向下弯曲的前一级荷载值; 3 当出现本标准附录A第A.0.7条第2款的情况时,宜取前一级荷载值; 4 当Q-s曲线呈缓变型时,应取桩顶总沉降量为60mm所对应的荷载值; 5 当不满足本条1~4款情况时,竖向极限承载力应取最大加载值。 A.0.10 单桩竖向受压极限承载力的统计取值,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参加统计的试桩,当满足其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%时,可取其平均值作为极限承载力; 2 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%时,应分析极差过大的原因,可增加试桩数量,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极限承载力; 3 试验桩数小于3根或桩基承台下的桩数不大于3根时,应取最小值作为极限承载力。